房地产: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事件:

2008年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点评:

在此次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颁布(下文称“新预缴政策”)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是按2006年的国税发[2006]31号执行(下文称“旧预缴政策”)。

新旧预缴政策的主要区别是:

“新预缴政策”——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旧预缴政策”——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由于国税总局在出台“新预缴政策”时并未对预计利润率这一措辞作出明确解释,故各方对此理解不一。市场对此的注解主要有两种:

1、利润率是指主营业务利润率,即(毛利-营业税及其附加)/营业收入;2、利润率是指利润总额利润率,即利润总额/营业收入;

我们就以上两种可能性与旧的政策所交纳的所得税额进行了对比。我们认为,新的预缴政策将对房地产企业产生两个主要影响:

1、对利润的影响:对年度的企业会计利润表来说,其中的所得税应包含预缴所得税,也就是说在企业的预收帐款相同的情况下,在新预缴政策下,企业所缴的所得税要多于在旧政策下交的所得税,则企业的净利润也将相应减少。

2、由于要分季(或月)预缴所得税,因此新的政策要求企业支出更多的现金,将加大企业的现金压力。在目前银行信贷紧缩的背景下,对开发商的现金流是个更大的考验。

政策的不确定性:1、国税总局下发新的预缴政策后,地方税务局具体的执行尺度也可能不尽相同;2、我们将期待国税总局对上述利润率的含义做近一步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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