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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证监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推出,国内证券公司走向海外进行投资即将开闸。根据办法规定,QDII可将资产净值的不超过10%投资于衍生产品,用于规避风险以及有效管理。
在国内投资者较为熟悉的香港市场,期权类衍生产品是最受欢迎的衍生证券。由于期权的远期、杠杆、套利保值等衍生功能以及发行商对冲风险的相对灵活性是A股市场上目前产品所前所未有的,这为证券公司管理头寸风险提供了有力的工具。
然而由于内地在产品方面的空白,其相应的会计制度也基本是一片空白。与之相关的仅有财政部为创设权证而特别发布的处理办法。而这一制度的缺失将是市场以及证券公司的健康发展的一个极大障碍。首先,相关会计处理的缺位将对券商衍生产品,如期权、备兑权证、结构性产品等业务的盈利确认以及利润的计算带来了不确定性;其次,由于盈亏确认无法客观体现,将扭曲券商对于人力资源的考核以及监管部门考核各家券商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做到优胜劣汰。最后,相关会计制度的缺位对鼓励金融创新也是一个极大的障碍。
鉴于备兑权证、结构性产品等本质上均是期权类衍生产品,因此其所需的会计处理本质上大同小异,以下便以备兑权证的会计处理为例进行说明。
现有办法仅适用于权证创设
目前A股市场上的权证产品主要是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支付股改对价而派发的股改权证以及为公司再融资发行的再融资权证。
而唯一现存的权证相关会计处理办法是财政部对于创设权证的而特别发布的处理办法。该办法规定:
1.对于券商发行的认购权证,券商应当于会计期末将已经在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专用账户上存放的、用于履约担保的股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计入投资收益。对于券商已经发行的认购权证,应按看涨期权的中间价计量,并将前后两个会计期末中间价的差额计入当期利润。如果看涨期权的期末中间价显著偏离按B—S期权定价模型计算确定的价值时,券商应当根据B—S模型确定的价值计量。
2.对于券商发行的认沽权证,券商应当于会计期末按认沽权证的中间价计量,并将前后两个会计期末中间价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看跌期权的期末中间价显著偏离按B—S期权定价模型计算确定的价值时,券商应当根据B—S模型确定的价值计量。对于券商注销创设的认购或认沽权证,券商可将权证发行时收到的款项与购买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利润。对于券商在计算权证收益时是选择期末的中间价还是理论价值,该规定并没有给出量化指标。
香港市场期权处理办法
可以看到,现行的处理办法是专门为处理权证创设而特别制定的,十分简单。现有的权证合同内容类似,且均为以股票实物交割的合同,然而在国际上流行的期权类衍生品则十分多样化,仅交割方式便可分为以现金净值,以股票净值或者用现金交换股票来完成行权。由于国内的权证合同实际上都是以最后一种方式即用现金交换股票来行权,因此对于前两种权证,内地的会计处理方式为空白。
以香港市场为例,当券商发行看涨期权时,将发行的看涨期权作为一项权益工具记账,故借记现金,贷记看涨期权权益工具。同时在会计期末,对于权证的公允价格的变化计算损益,记入盈利。这些均与国内市场的处理方式相类似。
例如:假设2006年2月1日A发行一份股票看涨期权, A与B定约B有权在2007年1月31日以现金102,000元(即每股102元)向A换取1000股C的普通股的权利(当时市场价格100元),其期权价格为5,000元。则A记账如下:
2006年2月1日
借 现金 5,000
贷 看涨期权权益 5,000
记录看涨期权发行
2006年12月31日,C股票价格上升至104元,A记账如下:
2006年12月31日
借 看涨期权权益 2,000
贷 收益 2,000
记录看涨期权公允价值的变化
2007年1月31日,C股票价格为104元,但期权已无时间价值,A记账如下:
2007年1月31日
借 看涨期权权益 1,000
贷 收益 1,000
记录看涨期权公允价值的变化
国际上对于不同的权证合同,有着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主要体现在发生行权时的处理方式上。
对于内地最常见的用现金交换股票来行权的权证合同,香港市场上规定将收到的现金借记,贷记股票权益相同于收到现金的数量,而非股票的实际市场价格。
上例中:假设B以支付一定数量现金来换取一定数量股票方式行权,交割价固定为102元。B如果行权,则有权以支付现金102,000元(102×1,000)来换取1,000股C的股票。A记账如下:
2002年2月1日
借 现金 CU5,000
贷 权益 CU5,000
记录收取现金并承担1年后支付一定数量实体A自身的股票以取得一定数量现金的义务。受到的权利金被记录为权益。行权时,看涨期权将导致发行一定数量的股票来换取一定数量现金。
对于以现金净值方式行权的权证合同,当发生行权时,券商将向投资者支付股票市场价格与交割价格的差价,因此券商贷记现金,借记看涨期权权益。
上例中:B行权且合同以净现金方式交割。A有义务向B支付104,000元(104×1,000)来换取102,000元(102×1,000),故A向B支付的净金额为2,000元。A记账如下:
2002年2月1日
借 看涨期权权益 CU2,000
贷 现金 CU2,000
记录期权合同的交割
而对于以股票净值方式完成行权的权证合同,当发生行权时,券商有义务向投资者支付一份股票,而投资者则将应当支付的行权价格按市场价格折合成股票交付券商。因此券商借记看涨权证负债,贷记股票权益。
上例中:B行权且合同以净股票方式交割。A有义务向B支付价值104,000元(104×1,000)的C的股票来换取价值102,000元(102×1,000)的C的股票,故A向B支付价值为2,000元股票,即19.2股(2,000/CU104)。A记账如下:
2002年2月1日
借 看涨期权权益 2,000
贷 权益 2,000
记录期权合同的交割。交割被记录为权益转移。
同时,一些合同让投资者能够选择交割方式(例如净现金交割、净股票交割或以现金交换股票),这一选择权的存在将使看涨期权成为一项金融负债,使其不再满足权益工具的定义。此时A将记录一项衍生品负债。交割时的账务处理则取决于合同实际的交割情况。
可以看到,在处理权证发行、期末损益的方式上,内地与香港市场并无实质差异,但由于内地并无关于期权类产品的专门规定,现有的方法只是为了应付为平抑当前市场上过热的投机行为而产生的创设而制定的临时规定。因此显得简单而不全面,无法为QDII产品的推出制定结算标准,也是无法应对未来金融创新,特别是复杂金融衍生品的处理要求,因而相关部门加快相关会计规则的制定刻不容缓。(作者单位为光大证券金融衍生品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