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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证券市场发展的新形势,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受让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标识管理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对国有单位转让和受让上市公司的方式、定价原则、审核程序、转让或受让方资格、协议签订、价款支付等方面作了规范性要求,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
增强企业自主权的同时,强化了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
文件对国有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的转让做出规定,小公司连续三年转让比例超过5%,大公司转让数量超过5000万股或达到总股本3%,和涉及控制权时,需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否则只需备案处理。该规定体现了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抓大放小”的原则,在适合的范围内,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减持股份,增强了企业管理者的自主权和灵活性。规定对可能引起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的转让行为进行严格控制,这与我国向来坚持的保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目标一致,也是我国经济强劲增长势头的重要保证。
消除了市场对“大非解禁”的担忧,缓解了投资者的利空政策阴影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绝大多数公司仍为国有控股,如果这部分股票抛向二级市场,将对市场资金面造成巨大压力。加之国有资产“有进有退”的原则和央企大重组的背景,又给“大非解禁”带来了不确定性。本次的规定表明虽然国有股份已处于可流通状态,但监管层仍会严格控制转让规模,缓解了市场对“大非解禁”带来的市场资金面压力的担忧。
前期,监管层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利空政策,从印花税、扩容到取消利息税和QDII,给市场造成巨大恐慌,起先是低价股纷纷中箭落马,跌得面目全非,而后蓝筹股出现补跌。虽然监管层不时抛出一些安抚性的“说明”,市场仍抑制不住空方强大的抛压。事实上,可以说有些政策尚未落实,并且即使生效,其影响力大小仍值得商榷,市场大幅波动体现了投资者过度恐慌的心态,部分股票跌破合理的估值区间又体现了投资者非理性的交易行为。此次政策无疑使投资者在监管政策的刺骨寒风中感到一丝暖意,并且该利好带有实质性和长期性,有利于市场形成中长期的稳定预期,促进了证券市场长期发展,缓解了投资者对利空政策的阴影。
改变了国有资产转让的定价机制,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
国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历来只有“协议转让”和“无偿划拨”两种形式,而且协议转让的价格历来都是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本次规定开创了国企股份通过交易所转让的先河,且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而协议转让价格则“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规定赋予了国有资产转让的市场化定价机制,消除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隐患,有利于其保值增值。另外,该规定促进了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发展。此前,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MBO)一度被监管层叫停,主要原因就是以净资产作为定价依据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因此规定有利于活跃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也奠定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必要基础。
形成对国有企业股权的动态监管
《转让办法》、《受让办法》和《标识管理办法》同时出台,形成对国有企业股权动态监管之势。《转让办法》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受让办法》则对国有资产的投资行为予以规范,满足了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结构调整的需要,而《标识管理办法》则为动态监管提供了技术保证。
(详细报告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