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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和相关通知,允许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将于今年7月5日开始实施。
QFII和QDII制度都是作为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自由兑换条件下有控制地进行境内和境外证券投资业务的制度安排。自2002年底开始,我国的QFII快速发展。与此相对应的QDII,从2006年开始起步。《试行办法》的发布,将有力推动以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为主体的QDII业务发展。
《试行办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申请QDII业务的资格准入条件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我们认为,这一准入条件相对比较合理,短期看约有20家基金管理公司和10家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符合准入条件。
在投资对象上,相对于银行QDII办法来讲,没有50%股票投资的限制,并且投资范围更广泛、品种更多,引入了金融衍生产品,更具灵活性和多样性。
随着《试行办法》的实施,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QDII业务将呈现较快速度发展的趋势。
证券机构QDII的发展将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一定程度上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对境内市场资金面的影响是有限而且渐进的;而对于投资理念和证券经营机构的国际化影响则是深远的。
(详细报告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