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个角度解读AMC
眼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早已揭下了神秘的面纱,也不再像刚成立时那样让人感到陌生。因为随着不良资产处置中出现的一些是是非非,而日益成为人们关注和议论的焦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一词,在各种媒体上的频频出现,有的故意渲染,几乎到了“谈AMC色

眼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早已揭下了神秘的面纱,也不再像刚成立时那样让人感到陌生。因为随着不良资产处置中出现的一些是是非非,而日益成为人们关注和议论的焦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一词,在各种媒体上的频频出现,有的故意渲染,几乎到了“谈AMC色变”的地步。

辩证地看待AMC

要换个角度解读AMC,首先需了解一下它们当时成立的特殊背景。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使金融机构坏账问题一度成为各国政府、监管当局、金融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国际金融社会普遍认为,当银行业的不良资产超过总资产的15%时,必须借助于专门机构,实施专业化处置。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下决心成立AMC。但由于各方面的准备并不充分,AMC一开始就面临许多“先天不足”。也正因为如此,AMC运行五年多来,才出现了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笔者并不是有意为AMC开脱,而只是想说明在目前条件下,它们出现一些问题也有一定的必然性。应该说,在成立五年多的时间里,四家AMC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一刻也没有放松自己的工作。这可以从已有不少单位和个人,受到中央精神文明办、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金融工会和原中央金融工委和银监会党委的表彰来印证,更有9名员工因公致残、16名员工因公殉职。所以,笔者认为,AMC五年来的工作我们应该有一个基本的信任。对出现的那些的问题,也应该辨证地去看待,而不要“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更不要因为它们出现了一些问题就将其“妖魔化”。

理性对待不良资产处置的确有损失

从AMC处置不良资产开始,它们就一直面临着贱卖国有资产的诘难。当然,如果只从AMC报出的成绩单上看,这种批评也不无道理。因为至2004年底,四家AMC累计处置不良资产账面价值9404亿元,累计回收现金(不含回收资产和债转股)1370亿元,现金回收率为17.8%。

要理性对待AMC处置损失问题,有必要对不良资产进行一些描述和分析。银行不良资产是对那些借款人违约还款期较长、借款人还款不确定性增加、银行潜在风险增加的贷款的统称。按照国际通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方法。一般地讲,可疑和损失两类资产都可以认定为不良资产。其中,可疑类贷款的特征标准是:逾期180天以上;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借款人已资不抵债;银行已诉诸法律未收回贷款等。损失类贷款的特征标准是:逾期1年以上;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毫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且政府不予救助,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等。AMC当年接收的1.4万亿元不良资产,已远远超过了上述两类贷款的标准,而且许多都是20、30年前发生的。它们接收后曾按财政部要求进行过调查分类,其中信用贷款占70%,并且有40%多属于呆账。其中有一家AMC接收的八成多为信用和无效担保贷款,账面呆账和事实呆账合计达65%以上。大量的资产已经“空洞化”。试想,按照金融企业财务制度要求,那些不良贷款特别是损失类贷款,都是可以计入成本冲销的。时至二三十年后的今天,我们又能期望她收回多少呢?

其实,不良资产还有一个名词叫“坏账”。所以说AMC是一家坏账清理机构也是可以的。如果按照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规定,银行业的坏账应该通过计提坏账准备金及时冲销。我国财政部也明确规定了银行业信贷资产风险拨备(即坏账准备金)比率,按五级分类要求,关注类贷款为2%,次级类贷款为25%,可疑类贷款为50%,损失类贷款为100%。风险拨备是进成本的,因为这些拨备资金要冲销不良资产损失。显然,这对财务稳健的银行是没有问题的,而对财务拮据的银行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压力。这也正是我国国有银行的“软肋”。因为我国国有银行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是国有企业的主要资金供应者,加之承担了大量的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的非赢利性业务,所积累的不良资产已远远超过了自身的消化能力。这也正是国家成立AMC专门处置不良资产的原因。而且即使如此,它们在运作中也仍然要考虑经济政治和社会道义等多重目标因为在处置不良资产背后,牵扯着太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如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当我们面对几十年累积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面对如此低劣的资产、如此复杂的社会环境和背景,又能对它们提出多高的要求呢?

所以,笔者认为,在资产处置损失上,我们一定要理性对待。当然,理性对待也并不是说不要一个监督与考核标准。其实,对它们的工作和回收水平国家早就有要求。银监会已经制订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尽职指引》,财政部也早就根据不良资产实际情况制订了《资产处置回收目标考核责任制》。

在当今金融产业中,AMC其实是一个“弱势群体”

相对于银行、证券业,还是保险、信托租赁、投资基金等,AMC在当今金融产业中,应该说是一个“弱势群体”。

从法制上讲,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逐步演进,经济金融的法制化进程也明显加快,先后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等。但是,唯独作为代表国家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的“追债机构”——AMC,只有一部行政法规层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而且还是在经过一年多的探索之后才出台的。

AMC代表国家清理银行坏账,最终要动用公共资源,也就是说最后收不回来的钱,都要花每个纳税人的血汗钱来填充。按理说,它们是最需要法律保护的了,而且最需要有一部专门法律来依法调整和规范她们与各方面的关系。然而,迄今为止,对它们的立法问题还远远没有纳入议事日程。

然而,在国外,许多国家政府都赋予了AMC特殊的法律地位和准司法权,从而使AMC债权具有了超越一般债权的特权,AMC代表国家追债时也就具有了特殊的权力。而我国却未给AMC立法,虽然2000年11月颁布了一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但也是它们成立一年多以后才出台的,而且只是一部行政性法规。作为行政性法规,无法解决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无法依法调整它们与债务人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关系,当然,也就更无法树立它们作为国有债权人的权威了。从整个金融产业看,几乎每一个行业都得到了立法支持,每一个金融机构也都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相比之下,AMC就显得了“可怜”了,如果与它们的那些国外同行比就更是“相形见绌”了。

也正如此,才使AMC在保全和追收国有资产上,常常是力不从心,捉襟见肘。也正因为如此,逃废AMC债务的问题随处可见。加之它们代表的是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也存在着矛盾,因而也常常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许多地方政府甚至直接干预司法部门办案。据某AMC统计,近几年,先后有7家办事处遭到多次有组织的聚众围攻冲击,16人被不法分子殴打伤害,20余人曾被相关债务企业职工围攻限制人身自由。如该公司某办事处2004年12月处置一家企业资产时,债务企业除组织内部职工外,还雇请社会不法分子,共集聚300多人,对这家办事处进行了长达半天的围攻冲击,从1楼一直打到9楼,10多名员工遭到不同程度的殴打。许多在一线工作的员工反映,在AMC工作这几年,忍受的许多磨难与艰辛是难以想象的,有的甚至说可以用“一把辛酸泪”来形容。

说它们是弱势群体,还可以从另一方面来印证。这就是AMC在当今的金融产业中被边缘化的问题。因为它们的工作虽然也具有金融业务的特征,但更多地却是在代表国家清理银行坏账。加之处置不良资产的阶段性特征,AMC的市场定位一直是模糊的。如果它们真的只是在我国金融发展史上充当一“过客”,完成不良资产处置以后就关闭清盘,也就无话可说了。然而,从目前情况看,当局似乎并没有想在它们处置完不良资产后就关门大吉,而是想要它们在金融市场上向商业化转型发展。问题就在这里。因为如果真要让其继续发展,那么它们发展的主营业务是什么?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上,哪一方领地、哪一块业务、哪一杯羹,是属于AMC?却并没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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